1、国际贸易结算单据的特征
结算单据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必不可少的文件,一般包含金融票据、发票、包装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产地证等,通过在国际间邮寄传输,起到提供结算信息、作为结算证据、确定有关权利与义务有哪些用途。
作为流转性的文件,结算单据篇幅短小;由于要提供信息,它又是说明性语篇;为了兼顾权利义务的界定,也常包括规范性言语。因此,结算单据常常很多隐去业内共知信息,而对重点信息表述却细致入微。
就现在的状况来看,跟单信用证结算方法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比较大,假如出现结算单据遗失的状况,或许会引发不少问题,比如:怎么样提货;担保提货下的资金滞压;运输单据的重新签发;政府有关部门单证的重新签发;信用证议付中的不符点与收汇风险等。
2、案例状况
我司有一票以信用证方法结算的单据正常通过银行议付,但因为议付行或者是快递企业的原故,将原本应寄给印度某行的单据和寄给孟加拉国某行的单据混淆了。虽然大家这边银行快点交流,并将从印度退回的单据重新寄给了孟国,但孟国某行却坚称他们收到的都是正确的单据,即便某知名快递公司和亦是知名的大银行去了孟国银行交流,但到现在依旧没要回单据。眼看着货物已到目的港,用箱期限已过,目的港的港口成本越增越多,顾客也在不断地催促要货,大家也只能按海运提单遗失来处置了。因为单据是在议付行寄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的,原本船公司只须议付行和托运人分别签注保函即可重新签发一套提单,但该国有大银行坚决不认可提供保函,而顾客又不断催促要货,最后只能由我公司提供保函和保证金,船公司才重新签发了一套提单解决。好在我公司与顾客关系好,货物也算紧俏,顾客想同意议付单据中的不符点,才使我公司防止了钱货两空的损失。当然,因为提供了大于货款的保证金且担保期超越两年,该起事件还是对我企业的资金周转率带来影响,同时,也促进大家作为出口商去考虑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单据遗失状况下,怎么样防止钱货两空的风险和将损失降到最低。
3、国际贸易结算单据遗失引起的考虑
1.资金滞压应付手段
依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讲解通则讲解,在CIF、CFR和FOB条件下,卖方均需要自负成本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据此推论,单据丢失的风险一般应由卖方承担。承运人为确保自己的权益需要收货人在无正本提单的状况下担保提货或在有担保的状况下重新签发提单,且需要由银行提供担保或直接提供保证金。若考虑到资金滞压,出口商可以采取如下手段加以解决:(1)准时公告有关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种状况下,船公司及其代理负有小心处置的义务,不可以再仅凭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即放行货物,而应需要提货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获得提单是善意的。比如,背书是不是连续?符合需要?是不是支付了合理对价?先防止货物损失的风险。(2)可与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则可以确保提单项下权益不受侵犯;二则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压的问题。由于一旦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该期间出售票据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成本较低,律师费也较低。海外应当也有此种程序,催告期满(一般为60天)即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3)和议付行交流,让其提供银行保函,虽然说国有大银行一般不想,但更不是绝对。另外,大家也可以选择一些信用度较好的国际银行作为议付行。(4)通常而言,单据丢失不应影响压港,由于收货人有义务收货并不可以据此拒绝卸货;承运人同样不可以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其有权拒绝放行货物。如此可以防止一些港口成本增加的风险。(5)可以和收货人交流,采取担保提货。即在海运中货到单未到的状况下,由收货人和银行一同向运输公司提供书面担保,需要先行提货,保证日后补交提单或货权凭证,并负责向船公司赔偿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当然,通常情况下,银行为保护自己利益会需要收货人向其提供100%货款的担保金。
2.权责明确采取对策
(1)开证行的权利和责任
UCP600第7条明确了开证行承担偿付责任的首要条件:相符单据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UCP600第35条第二段规定假如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即便单据丢失,开证行也需要承付或议付。这一规定是UCP600较UCP500新增加的一个条约,这一条约使开证行没办法依据35条第一段――银行在信息传递中免责,进行拒付。这两条确定了开证行对单据遗失风险的责任。那样开证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又享有哪些权利呢?需要记住的是任何责任的承担都需要肯定的基础和条件,开证行在单据遗失状况下承付或议付,也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指定行交单。二是,指定行根据信用证规定的办法和方法递交单据。三是,提交的单据单证相符。也就是说,在以上3个条件没满足的状况下开证行享有拒付的权利。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该证是自由议付的,议付行作为指定行并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方法递交单据。在前两种状况下,开证行都没办法拒付。针对第3种状况,因为议付行在给开证行的过程中将单据遗失,已没办法证明单据中的不符项,开证行也就无任何依据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拒付。
(2)指定行的权利和责任
UCP600第35条第一段规定银行对报文、信件和单据在递送途中发生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免责。第二段又规定假如指定银行确认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即便单据丢失,开证行也需要承付或议付。这一条规定第一明确了指定行对单据在递送过程中发生遗失是免责的,第二,假如指定行对相符交单做了承付或议付,开证行需要偿付指定行。注意:指定行对单据遗失免责和获得开证行偿付是有条件的,即指定行需要根据信用证需要的方法递送单据,并且要满足单证相符。假如信用证需要邮寄,指定行未按此需要行事而导致单据丢失,开证行是免责的。 (3)受益人和申请人的权利和责任
信用证的本质是一种结算工具和支付方法,是为了促进进出口贸易的有序健康进步。信用证虽然独立于交易双方的销售合同,但通过开证行和申请人之间的开证申请书等媒介,可将国际惯例及信用证项下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最后转嫁给申请人。在单据遗失的状况下,只须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地址向指定行提交了规定的单据,则己履行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义务,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确定,然后开证行再通过和申请人之间的协议书等,使开证申请人承担最后的风险。
3.寄单环节风险的防范
UCP600第35条的规定具备重大的实务操作意义,对消除误解,降低纠纷,将起到要紧用途。为此,出口商在实质业务处置中,为防范单据丢失风险应该注意以下事情:
(1)依据UCP600第35款,出口商应需要开证行对单据寄送方法进行规定。伴随国际物流和快递行业的进步,很多的科技被应用,单据遗失的可能性愈加小,单据的安全性大大提升。但,因为各种缘由,单据遗失的状况还时有发生。面临上述状况,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应规定好单据的寄送方法和寄送次数。最好单据分为两次寄送,从而防止单据遗失的风险,对开证行和受益人各方都是一种保护。
(2)作为议付银行和出口商,在议付单据时应留印主要单据以防不测,有些议付银行因为内部规定,仅仅保留了发票和提单的复印件,这种做法值得商榷。一旦单据遗失,开证行索要单据的整套副本,就会没办法满足开证行的需要,致使款项没办法收回的后果。需要指出的是,保存单据的复印件时,对于某些单据的背面,也需要予以复印保存,如提单和保单等,以预防开证行没办法判断是不是准确背书从而提出不可以付款的状况发生。
(3)寄单后,应准时跟踪单据邮递状况,发现异常准时采取手段,防止非必须的延误;在发生单据丢失的状况下应尽快联系快递公司出具单据遗失证明,并将副本单据准时递送开证行。同时议付行要会同受益人积极配合申请人解决提货问题。
4.完善有关的单据管理规范
假如单据遗失,通常来讲,企业要自行承担风险。所以,对于企业来讲,健全的单据管理规范必不可少,其可减小单据遗失的概率。对于外销合同项下的单据,每份合同设置一套文件夹,将所有有关书面单据予以归档,并且将整套单据扫描留底保存,一方面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其次若单据遗失也利于采取有关的弥补手段。
5.留存海运提单,有备无患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是很容易见到的单据,通常来讲,船公司一般签发3份正本提单,其具备同等效力,其中一份提单提取货物后,其他自行失效。鉴于提单为物权凭证,其丢失后操作程序十分繁琐,且给外贸企业带来非必须的损失,故在单证操作时,除非顾客需要整套提单,外贸企业最好留存一份正本提单,以更好地防范单据丢失后的风险。本案例中,我公司寄送了整套提单,而单据丢失后处置很麻烦,发生此案件后,我公司在履约时提前与顾客予以交流,对于后面合同的实行不再寄送整套海运提单,而是留存一份,以便于外贸业务的顺利拓展。
6.必须要依据市场的状况,做好顾客的资信调查
对于外贸业务而言,必须要在不一样的阶段对顾客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知道和剖析。应该注意的是,顾客的信誉不是千篇一律的,总是有的顾客在业务合作的初始阶段都能非常不错履约,释放讲信誉的烟幕弹。一旦机会成熟或市场发生变化,他们就会为利益所驱动,推行恶意的诈骗。信用度高的顾客一般在结算单据遗失的状况下,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也能积极配合出口商做好有关应付工作,防止双方的损失。
4、结束语
伴随社会的进步,国内的国际贸易合作次数将愈加频繁、规模将愈加宏伟、涉及企业也将更多,国际贸易必然成为拉动国民经济进步,推进社会兴盛进步和提高国内国际竞争优势的有力支撑。然而,作为风险性较高的行业,单据在对外贸易中发挥着尤为重要有哪些用途,其既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方法,也是对外贸易营运管理的要紧工具。因为国内与海外的语言交流存在肯定的障碍,对于贸易结算过程中的详细步骤没办法进行详细的交流,更因为很多外在原因的影响,使得国际贸易结算中存在很多风险。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将这项工作看重起来,并积极采取防御和控制手段,从而可以减少风险。本文剖析了国际贸易结算单据遗失有关方面,以期提供一些借鉴。